香港,有“东方明珠”之美誉,是国际化大都市,国际三大金融中心之一,在这中西文化交融和充满发展机遇的地方,内地企业注册香港公司需要注意香港公司与大陆公司存在差异,接下来为您做简要介绍。
①香港设立公司
在香港的法律概念中,公司设立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行为之总称。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公司登记和公司注册等概念不完全等同。在香港公司设立可以采取收购“现成公司”和注册公司等多种方式。
②大陆设立公司
在中国内地法律上,公司设立与香港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的含义和解读。内地公司法中“公司设立”实际等同于公司“设立”,中国《公司法》第六条明确“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也就是说内地公司法中的“公司设立”其实是指公司“设立”,即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公司这一单一形式,而非像香港法那样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①“现成公司”
“现成公司”(readymade company)也叫空壳公司(shelf company),最早是根据英国公司法确立的一种公司法律形式。
因为办理公司注册申请手续需要时间,一些投资者出于商业考虑可能急需持有特殊目的公司,以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或办理其它业务。“现成公司”发起人按照香港法律成立有限公司,但不会发生经营活动及产生债权债务。
投资者需要公司时,只需要向发起人购买,提供董事人选和股东名称给秘书公司及签署相关文件,秘书公司一般在2-3天便可完成所有购买转让手续,投资者在短时间内就可拥有一家属于自己的SPV。
②法律效果
在香港采用购买“现成公司”作为SPV方式十分普遍,在大部分国家,例如新加坡,英国,美国和开曼群岛等地也十分平常。
一般情况下购买“现成公司”是没有风险的,购买“现成公司”和注册公司作为SPA在香港法律地位和作用是一样的,发生费用也大体相当,两种方式的差别更多的体现在办理手续时间上。
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商业投资、股权融资等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在香港设立SPV,由于香港营商环境十分发达,各种服务十分完善,专业化水平很高,设立方式和方法较多,相比内地明显不同,具有更加灵活和快捷的特点。